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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与程序违法控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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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王正春,男,52岁,身份证号码:510502197401231419,联系电话:18982483585(系被害人温尚林近亲属)

被申请/控告单位一: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

被申请/控告单位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送达单位: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与控告事项

申请人依法就温尚林被侵害案,向贵院提出以下综合申请与控告:
· 请求确认并纠正违法程序: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12日就本案举行的立案监督听证会程序违法,并撤销基于该违法程序作出的结论。
· 请求指令异地审查或由贵院直接审查:鉴于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次监督程序中已显失公正,请求贵院依法指令该院以外的其他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理立案监督申请,或由贵院直接进行立案监督审查。
· 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请求对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中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立案监督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与实体审查方向错误,其行为已丧失公正立场,导致监督职责形同虚设。具体理由如下:

一、
听证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权利被架空


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组织2026年3月12日在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的听证会,存在以下完全失去公正原则的为掩盖刑事犯罪的听证程序(均有录音录像为证),严重损害了程序的公正性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无故剥夺完整陈述权:听证员在申请人陈述核心观点时,无正当理由多次打断,致使申请人无法完整陈述事实与理由,违反了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 举证质证环节虚化:被监督机关(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在听证会上未出示任何证据材料,仅作口头说明,导致听证会缺乏实质审查基础,申请人的质证权被完全剥夺,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查应全面、客观的规定。
· 适用证据标准显失公允:对公安机关口头提出的“不在场”说法未要求举证即倾向性采信;而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长期侵害线索及公安机关可能渎职的质疑,未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任何说明或出示相关调查材料,未尽到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审慎审查义务。

二、
审查逻辑存在根本性偏差,以片面理由回避核心问题


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焦点出现了方向性错误,试图以单一问题掩盖对案件全面的司法审查:
· 本案核心嫌疑为“系统性侵害”而非“单一时点行为”:申请人控告的核心,是嫌疑人长期对高龄被害人可能实施的诈骗、虐待、非法侵占财产等系列犯罪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渎职嫌疑。这些犯罪构成要件各异,均不单纯依赖于“案发瞬间是否物理在场”。
· 下级院审查焦点荒谬偏移:听证结论以“嫌疑人有不在场证据”为由,全盘否定对“长期系统性侵害”及“渎职”进行立案审查的必要性,这属于偷换概念,是对复杂犯罪事实的简单化、片面化处理,法律适用逻辑错误。
· “要求信任”背离监督职责:在申请人已提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渎职的具体线索后,听证员反而要求申请人“信任公安机关”,这完全背离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应持有的客观、审慎、调查核实的立场。

结论与最终请求

综上所述,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次立案监督程序中,程序违法,审查逻辑错误,立场已难保公正,其结论依法无效。该行为不仅未能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反而加深了司法不公的疑虑。
为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作为上级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 支持本申请所列全部请求事项。
· 在后续审查中,将审查重点纠正为对“长期系统性侵害犯罪导致受害人非正常死亡”线索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半年内滥用职权掩盖刑事犯罪导致被害人非正常死亡”,以及“处理案发现场滥用职权掩盖刑事犯罪”三大核心问题的实质性调查,并举行公正的听证,保障申请人各项程序权利。
我们坚信,法律的权威在于公正执行,监督的生命在于敢于纠错。恳请贵院高度重视,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正春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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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泸州市检察院拒绝接收监督控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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