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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温尚林死亡案件侦查工作涉嫌严重违法及渎职的严正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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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

我们作为被害人温尚林(年近九旬)的家属,现就公安机关对该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提出系统性、逻辑严谨的严正质询。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不仅与基本事实和常理严重相悖,其调查过程本身更暴露出系统性程序违法、渎职失职,并存在明确指向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异常行为。其所谓的“自杀”结论,建立在自身都无法圆说的根本矛盾之上,依法应当被彻底推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核心逻辑悖论——警方叙述自身即颠覆其结论

警方对该案的官方叙述核心可概括为:当日上午约8时50分,被害人报警称“被嫌疑人赶出屋外”。约半小时后,警方发现被害人已在嫌疑人房屋内,使用专业工具吊亡。即便全盘接受警方上述说法,一个致命的“半小时悖论”也足以使其“自杀”结论彻底崩塌:
质询一:物理行为可行性如何解释?
一位刚遭暴力驱逐、情绪必然剧烈波动的近九旬老人,如何在短短半小时内,独立完成以下全部高难度行为:
(1)返回一个刚刚将其驱离、可能已锁闭的房屋(需解释进入方式、痕迹);
(2)在情绪失控状态下,迅速找到并准备好一套需要特定知识与操作的“专业工具”(需查明工具来源、准备过程);
(3)安全、隐秘地完成最终的自杀行为(需有科学的重建和侦查实验支持)。
警方回避对此悖论进行任何科学的现场重建与痕迹鉴定,是调查的严重缺位,其结论在物理层面已不成立。
质询二:心理与行为逻辑如何自洽?
一个在受侵害后选择立即报警求助的个体,其行为逻辑是 “寻求公权力保护与生存”。为何在报警后极短时间内(且警方可能正在赶往现场途中),其逻辑会发生180度逆转,选择在施害者家中以最复杂的方式“自我了断”?这完全违背人类行为的基本心理模式与常理。警方未对这一根本性的心理转折进行任何调查与合理解释,其自杀动机的认定纯属主观臆断。
质询三:核心半小时的时间线与证据何在?
这半小时是案件性质认定的黄金窗口。警方有绝对义务查清:
(1)被害人具体何时、通过何种途径返回室内?
(2)在此期间,室内有谁在场?发生了何种互动?
(3)从报警到发现尸体,警方和相关人员的确切行动轨迹是什么?
警方对此核心时段语焉不详、证据缺失,在家属提出质疑时无言以对,却以专业身份试图封口,绝非工作疏忽,而是对真相的刻意留白与掩盖。

第二部分:调查过程的系统性违法与失职

面对上述根本矛盾,警方的应对不是深入侦查,而是通过一系列违法行为来维持其脆弱的结论:
1.对核心矛盾“选择性失明”,调查全面失职:
警方从未将“半小时悖论”列为侦查核心。未进行必要的侦查实验验证行为可行性,未对工具来源进行追查,未对被害人返回路径进行细致痕检。其调查方向自始便偏离真相,属于故意不履行法定侦查职责。
2. 毁灭、隐匿关键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关于“抢尸”:办案负责人任中强谎言欺骗,试图强行转移尸体的行为,绝非普通纠纷。在法律上,此行为涉嫌 “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司法”​ 。其目的极可能是为了阻止或影响规范的尸检,以掩盖尸体上可能存在的他杀痕迹(如约束伤、抵抗伤、非典型缢沟)。甚至是为了激怒家属作出不理智行为以策划群体性事件(参考2017年泸州市泸县太伏事件),这是最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之一。
关于“一问三不知”与“剥夺知情权”:面对家属对上述悖论的直接质询,办案人员以“比提问者更专业”试图封口;同时拒绝向家属出具关键证据(如完整的接警录音、现场勘验录像)。这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目的在于阻断外部监督,维持信息黑箱。
3. 关键人员行为极端反常,涉嫌共同犯罪或滥用职权:
任中强为何撒谎?作为现场指挥者,其虚假陈述试图骗抢遗体,动机何在?
为何急于抢尸?答案指向其试图控制或毁灭核心证据(尸体)。
为何对常识性问题“一问三不知”?以专业身份试图封口,而不是以专业的侦查证据来排除疑点,因为任何具体回答都可能暴露更大的谎言链或侦查漏洞。
上述行为勾勒出的画像,绝非正常办案人员,而是极力阻碍真相揭露的角色。
4. 对长期违法犯罪线索故意不予查处,实质构成包庇:
嫌疑人长期对被害人实施遗弃、精神虐待、并以遗弃相要挟谋财,公安机关此前多次接警却未作实质性处罚与干预。在本案中,警方更刻意回避调查这些明显可能构成故意杀人动机或间接致人死亡的前置犯罪行为。这种对嫌疑人长期恶行的纵容,甚至于2025年11月22日接到报警,要求调查犯罪嫌疑人虐待被害人的执法过程中,逆程序操作,纂改报案内容,将嫌疑人刘昌惠的犯罪行为掩盖为家庭纠纷,以及与在死亡案件调查中的偏袒,形成了 “事前纵容、事后包庇”的完整链条。

第三部分:结论与法律诉求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行为逻辑是清晰的:
第一步:​ 面对一个充满他杀疑点(如长期虐待、报警后短时死于现场、专业工具)的案件,预设“自杀”结论。
第二步:​ 为维持此结论,必须回避和掩盖所有核心矛盾(特别是“半小时悖论”),导致调查流于形式。
第三步:​ 当无法自圆其说时,转而采用违法手段(如抢尸、撒谎、隐瞒信息,以专业身份封口)来压制质疑,对抗被害人家属。
第四步:​ 系统性地无视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割裂其长期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从而为嫌疑人开脱。
因此,我们坚决认为,本案绝非自杀,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依法不能成立,其调查过程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多项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我们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正式提请贵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严肃要求:
1,通知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罪名,对本案立即立案侦查。
2,对公安机关在此前调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特别是对任中强等人“骗抢遗体”、隐匿证据等行为,追究其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3,责令公安机关向贵院及我方家属完整出示本案所有证据,特别是案发当日完整的接警录音、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法医原始鉴定记录、以及关于“半小时”内所有人员活动的调查证据。由贵院或上级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异地、提级侦查,以排除原办案单位的干扰。
我们坚信,在法律的阳光下,任何人为制造的“悖论”都无法掩盖真相。我们期待并要求贵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还被害人以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被害人温尚林家属

日期: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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