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微尘乱说》
人治 法治 乱治
东方一哥
我们习惯于称以往的社会是“人治社会”,现今是“法治社会”。甚至庆幸生在法治社会,批判留恋包公、祈盼包公是向往人治,没有法治意识。
先不忙庆幸。其实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分与鉴别本身就有待探讨。
试问,哪朝哪代没有“法”?“法”都有!关键在于是否有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执法者。没有这样的执法者,法律就成为堂皇的摆设,成为一纸空文。的确古时的法律法条没有现在多,但不能因为古时的法典不多就认为它没有法治。只要包公一升堂,法律就实在了、具体了,就强硬了。
包公断案用的是法,没用其它,我看他在搞法治,为何我们后人要否认人家呢?包公确实是“稀有之物”,不管对于古代还是当今。若是包公多了,宋朝就成法治社会了。如果今天每个官都象包拯那样刚直不阿,在法律和原则面前六亲不认,法治社会离我们还远吗?
衡量一个社会,一个朝代是不是法治社会,不能单凭它制定了多少多少部法典,有哪些哪些条款,更应看它所制定法典的实施情况。法治社会至少有两个标准:一是立法,二是执法。
一个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法典堆积如山,结果却是一种空洞的标榜,如此社会能称作法治社会吗?不能!只是披着法治的外衣,该称“乱治”。
统治者以德化人,才是人治。
统治者集中公民的意志制订法律,再严格按法律行事,是法治。
统治者以个人的意志随意行事,并强加于人,就是乱治。
一个社会,冤、假、错案不断,法官徇私枉法不鲜;刑不上大夫,法不治亲朋;这样的法律又有何公正性,有何威严呢?没有威严的法律就要受到藐视,受到贱踏,最终法不成法,国将不国,便到了乱治。
一个案子,本来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可以依律宣判了。但每每受到领导们的条子的左右,有时是审而不判,不了了之;有时是摇摆不定,多次改判。甚至有时法官还要主动去请领导的“示下”,害怕弄出什么“乱子”,对自己不利,对“大家”不利。一看就是乱治,要是做出了善果,勉强称作人治吧。只要有高于法律的权力存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人治与法治都在追求天下之“治”,只有乱治没有追求。所不同的是,人治崇德轻法,法治重法轻德。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法律惩行,道德伐心。法律冷酷,道德和谐。恶从心生,人治从心灵处思想上去治人,叫人心服。古有一说叫“圣君不杀人,诛心”,就是这个道理。人治灭恶于心动之时;而法治是恶行之后再加惩处,多少存有一点于事无补的遗憾。法治治人的方法是杀鸡吓猴,重在一个“杀”字;人治治人的方法是让人心悦诚服,重在一个“服”字。
法治条件下,作了恶,犯了法,只要销毁证据,不留痕迹,便可逍遥法外,明明知道是他干的,却拿不出证据,法庭也只好无可奈何地宣他无罪━━释放。恶不遭惩,善不遭安,法律也有无能的时候。同样的事情在人治条件下,即使不受惩处,但要受到道德的审判,良心的折磨。
作恶后,有悔悟,这时人治以德救人的功能显现,豁免其罪,作恶者受不到惩处不说,还给了假悔悟以空子钻。法治就不同了,该坐牢则坐牢,该杀头则杀头,悔之晚矣。你砍了别人的头,法律再砍你的头,法律的毁灭功能就显现了。也就是说,道德杀不倒恶人,法律有可能错杀好人。
人治与法治并非完全对立,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也没有绝对界限。比如,当今社会使用的“庭外调解”,便是先“人治”一番,“人治”不成再来“法治”。在法治社会中并不排斥道德的作用,相反很多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借助于道德。
古代有“王法”、“州法”、“县法”,小到有“家法”,都在用“法”评判事物,裁决是非,打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主张,贸然说这样的社会没有法治,也难以让人信服。
人治也用法治,法治也用人治,人治与法治共存共用于同一社会这才是事实,不可否认。不可能存在单以“法治”为手段的社会,也不可能存在单以“人治”为手段的社会。只能说以“人治为主导”或“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才够确切。
人治用德,法治用法,只有乱治什么都不用,只用糊涂。
人治,法治的社会是难得一见的,只有乱治社会随时可见。
2002年8月9日作